(2017)陕0581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韩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韩城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81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锋,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梁红勤,男,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17-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而提出申请与法相悖。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17-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智英审 判 员 薛 萍人民陪审员 焦颖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晋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