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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晓美、马立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美,马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冯晓美,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马立杰,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4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已查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额54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1870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