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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从辉与祝应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辉,祝应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977号原告:王从辉,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祝应怀,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原告王从辉与被告祝应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从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从辉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