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195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翁清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翁清拔,颜美银,翁清爽,蔡雅清,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5172-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翁清拔。被执行人:颜美银。被执行人:翁清爽。被执行人:蔡雅清。被执行人: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清拔、颜美银、翁清爽、蔡雅清、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翁清拔、颜美银、翁清爽、蔡雅清、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翁清拔、颜美银、翁清爽、蔡雅清、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9953.8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