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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执监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8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监38号申请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渡口大道227号。法定代表人蔡善国,该公司董事长。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8执58号。因被执行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有关联案件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钱晓明审判员  吴淮清审判员  郭以军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