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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峰,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2776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