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侯国峰与侯喜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峰,侯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侯国峰,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授权代理人张明峰,男,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喜林,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国峰与被执行人侯喜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国峰授权代理人张明峰自愿申请撤销依据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侯喜林的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侯国峰代理人张明峰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2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相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连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