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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晓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4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阳,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王晓阳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5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27日释放。被告人王晓阳现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月28日被传唤)。2017年6月9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王晓阳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某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晓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王晓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晓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倪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汽车照片、接警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管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晓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阳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晓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先期羁押的二日已予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屠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