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韦孔建、许天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孔建,许天榕,张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34号申请人:韦孔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许天榕,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张小莉,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韦孔建与许天榕、张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天榕、张小莉价值72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韦孔建与巫金花提供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11号403室房产作为担保(厦国土房证第××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韦孔建的诉讼请求。2017年6月9日,申请人韦孔建以(2016)闽0205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于韦孔建与巫金花提供的担保房产的保全措施,即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11号403室房产(厦国土房证第××号)交易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孔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韦孔建与巫金花提供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11号403室房产作为担保(厦国土房证第××号)交易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字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