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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年红与代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红,代正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252号原告:李年红,男,1959年3月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慈利县。被告:代正华,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居民,汉族,住慈利县。原告李年红与被告代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年红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年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年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年红负担。审判员  黎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