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年红与代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红,代正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252号原告:李年红,男,1959年3月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慈利县。被告:代正华,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居民,汉族,住慈利县。原告李年红与被告代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年红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年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年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年红负担。审判员 黎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