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终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士玘等49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士玘,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得泉,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韩久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树林,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春友,赵顺军,张好善,李刚,李秀兰,李顺,赵来祥,于海亮,魏永鑫,赵金生,张振富,刘胜利,夏连国,赵吉祥,李顺利,杜石留,吴仲奎,桂彩霞,桂茂民,马会先,盛皂生,李海林,王会先,刘根,刘富山,陈孝存,桂成珍,胡国亮,吴建明,刘东晨,夏连贵,张振有,魏明亮,胡运宽,杜利君,殷宏中,史文明,陈孝利,于海青,赵顺利,黄焕来,王景发,王玘,李顺友,任书利,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43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士玘,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得泉,男,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韩久发,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树林,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春友,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顺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好善,男,193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刚,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兰,女,193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顺,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来祥,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海亮,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永鑫,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金生,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振富,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胜利,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连国,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吉祥,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顺利,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杜石留,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仲奎,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桂彩霞,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桂茂民,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会先,女,193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皂生,女,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林,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会先,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根,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富山,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孝存,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成珍,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国亮,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建明,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东晨,男,194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连贵,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振有,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明亮,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运宽,男,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利君,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殷宏中,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文明,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孝利,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海青,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顺利,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焕来,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景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玘,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顺友,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一审原告)任书利,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述四十九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伙发,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十九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赛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前明,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士玘等49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7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士玘等49人以相关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士玘等49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士玘等49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士玘等49人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华峰审 判 员 赵世奎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