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小娟、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娟,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平安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2221-9。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登记在宜春工程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名下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480股的企业法人股(证券账户:DDD3900149;证券简称:ST生化;证券代码:000403)归刘小娟所有,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不享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宜春工程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名下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480股的企业法人股(证券账户:DDD3900149;证券简称:ST生化;证券代码:000403)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刘小娟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佳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