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琳与被执行人许成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琳,许成报,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程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许成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林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琳与被执行人许成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0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许成报、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程琳借款59.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100元,由申请执行人程琳负担600元,被执行人许成报、林华负担9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59.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9500元,并承担执行费844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03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