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峰、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陈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波,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张峰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1184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峰上诉称,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第10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出借人为被上诉人陈洪波,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