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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滕树明、文晓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树明,文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滕树明,男,1945年8月18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文晓斌,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执行人滕树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桂市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文晓斌等人合伙纠纷一案,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文晓斌给付投资款9385.7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文晓斌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滕树明9000元,余下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滕树明自愿放弃。同日,被执行人文晓斌将9000元交至本院,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次日,申请执行人滕树明在收到9000元后,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文晓斌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滕树明同意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桂市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