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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特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丹明、李月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丹明,李月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特254号申请人:叶丹明,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李月香,女,1933年3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人叶丹明与被申请人李月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申请人叶丹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丹明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阮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