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汤先光与种道泉、种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先光,种道泉,种道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433号原告:汤先光,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种道泉,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种道会,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汤先光与被告种道泉、种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汤先光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先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关佳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