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244号原告:梁某1,住甘肃省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住甘肃省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2,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1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1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牛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