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维梅与李延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梅,李延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597号原告:孔维梅,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延飞,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梅诉被告李延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梅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孔维梅承担。代审判员 李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