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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维梅与李延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梅,李延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597号原告:孔维梅,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延飞,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梅诉被告李延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梅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孔维梅承担。代审判员  李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