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谢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谢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志军,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谢志军抢劫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谢志军缴纳罚金1万元,但被执行人谢志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志军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