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关亚文、刘恒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关亚文,刘恒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臧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杰。被告一:关亚文。被告二:刘恒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关亚文、刘恒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因证据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22元,减半收取1144.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