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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关亚文、刘恒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关亚文,刘恒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臧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杰。被告一:关亚文。被告二:刘恒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关亚文、刘恒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因证据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22元,减半收取1144.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