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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蒋硕磊与郭世敏、王登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硕磊,郭世敏,王登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778号原告:蒋硕磊,1981年12月25日出生,男,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行军,1953年3月7日出生,男,住博山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郭世敏,1966年4月11日出生,男,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王登坤,1967年3月5日出生,男,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硕磊与被告郭世敏、王登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硕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硕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蒋硕磊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鸿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