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孔德锦王国翠与被告宋增光赵冬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锦,王国翠,赵冬艳,宋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89号原告:孔德锦,男,武强县人。原告:王国翠,女,武强县人。被告:赵冬艳,女,武强县人。被告:宋增光,男,武强县人。2017年05月11日,本院收到孔德锦、王国翠的起诉状。起诉人孔德锦、王国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妇在街关集贸市场原有五间门店,2007年在原门店东边加盖两间,共计七间门店。自2007年以来,刘树林、王国锦开始租用原告的房屋在街关集贸市场经营床上用品、婚庆用品、小家电、灯具、电脑、监控、整体橱柜、抽油烟机等用品。开始租用的是东边两间门店,2010年再租用中间三间共计五间门店。被告赵冬艳夫妇长期租用原告西边两间门店开办美容院,刘树林、王国锦租用的五间门店紧挨被告租用的两间门店。2017年2月13日夜晚,因被告在门店内私自安装的刀闸连接线起火,虽经武强县公安消防支队抢救,但仍然将原告的七间门店及店内物品几乎全部烧毁,经统计,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6万多元。经武强县公安消防支队调查确认,该次火灾起火部位为被告的美容院南侧取暖炉、空调附近区域。起火点为被告的美容院南侧取暖炉、空调附近的刀闸连接线,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引发火灾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经查2017年5月11日,本院立案原告刘树林、王国锦诉该案被告因此次火灾赔偿经济损失38.9249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次火灾两原告诉被告造成损失数额超过50万元,涉嫌构成失火罪,因此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孔德锦、王国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立杰审判员 鲍国辉审判员 王爱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