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彬、邓柏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邓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849号申请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邓柏恒。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邓柏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1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8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