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与被告史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史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700号原告:丁峰,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史传军,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与被告史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峰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