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与被告史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史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700号原告:丁峰,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史传军,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与被告史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峰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