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诉被告王国珍、贺荷洋、贺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王国珍,贺荷洋,贺彩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707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住所地:河津市龙门大道鑫升大厦;负责人:李晶,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该行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告:王国珍,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河津市下化乡上化村南沟组。被告:贺荷洋,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河津市下化乡上化村南沟组。被告:贺彩梅,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陈家岭组。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王国珍、贺荷洋、贺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贺彩梅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李阳琴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