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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明书与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书,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608号原告田明书,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达县。被告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人民政府旁。法定代表人谢发安,经理。原告田明书与被告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田明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明书以被告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额兑现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田明生负担。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