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常莲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常莲芝,王宇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莲芝,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豪,男,200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洪美,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宇豪之母。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常莲芝、王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莲芝、王宇豪于2017年1月13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令李留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常莲芝、王宇豪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李留烟的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35046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