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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639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徐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徐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639号原告: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0281476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经济开发区彩虹路2号彩虹岛75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维明,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徐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源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芦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