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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382号自诉人古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古某某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古某某以被告人胡某某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古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古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