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98号罪犯李刚,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刚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李刚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5)浙绍刑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十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刚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