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勤娟与王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勤娟,王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470号原告:丁勤娟,女,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裴伯平,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伟,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王义明,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勤娟与被告王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勤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勤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勤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丁勤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月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