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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德珍、方金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德珍,方金林,吴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陶德珍,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申请执行人方金林,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被执行人吴劲,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康城花园23栋604室。身份证号:340702197202267514。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查明本市康城花园23栋604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吴劲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本市康城花园23栋60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