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聪与吴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聪,吴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77号原告:唐聪。被告:吴育松。原告唐聪诉被告吴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收集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