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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蔡正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正友,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正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蔡正友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汉商银座二楼“激情飞扬”电玩城内,趁失主董诗梅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扒得价值人民币854元的玫瑰金VIVOX632G国行移动联通手机1部。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2017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蔡正友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汉商银座二楼“激情飞扬”电玩城内,趁失主李某上厕所暂时离开之机,盗得其放在游戏机上充电的白色华为手机1部。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蔡正友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汉商银座二楼“激情飞扬”电玩城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正友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5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正友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正友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正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正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蔡正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正友案发后能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854元,发还给失主董诗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