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与被告杨井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2878号 原告:管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访镇管集村一组,居民。 被告:杨某,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访镇前高庄村,居民。 原告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邹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