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某1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1,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2207号原告纪某1,女,汉族,2004年11月24日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法定代理人纪某2,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系纪某1的父亲。被告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负责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瑞,该公司职员。原告纪某1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赔偿原告纪某1各项损失共计7600元,于2017年06月19日前履行完毕。二、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