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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丹虹与温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虹,温林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657号原告:李丹虹,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彭红辉,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林海,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丹虹与被告温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丹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虹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