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丹虹与温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虹,温林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657号原告:李丹虹,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彭红辉,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林海,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丹虹与被告温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丹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虹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