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1979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1982年1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时效,经本院审��:本院作出的(2006)富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2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申请执行,确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对本案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