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天章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天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091号罪犯潘天章,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水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绍诸刑初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天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潘天章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浙绍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浙江省乔司监狱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天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天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潘天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天章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