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邹卫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邹卫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123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蔡全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卫东,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邹卫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