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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1823号原告: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法定代表人:訾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涛,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良,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博,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审 判 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