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健与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周健,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联通公司职工,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百典家具城。法定代表人:耿明江,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健与赤峰百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