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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汉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汉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汉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汉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胡汉周酒后驾驶豫R×××××小型客车,沿南阳市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两相路交叉口处,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汉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14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胡汉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汉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胡汉周酒后驾驶豫R×××××小型客车,沿南阳市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两相路交叉口处,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汉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14mg/100ml。另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汉周与妻子黄宝林离婚,女儿胡垚垚现年14岁,儿子胡鑫现年10岁均随其生活,两子女均在南阳市第21学校上学,由被告人每天接送。被告人父母已于多年前相继去世。现被告人胡汉周系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汉周供述:2016年12月30日晚19点多,我和几个朋友在家里吃饭,期间三人喝了不到一瓶白酒,我喝了不到一两。饭后我开车到市区办事,行驶到南阳市人民路至两相路口被交警拦下。我现在没有驾驶证·····2、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6】02756号血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胡汉周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9.14mg/100ml。3、书证(1)被告人胡汉周人口信息表(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汉周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3)抓获经过及查纠记录证实2016年12月30日21时40分,南阳市交管支队第六大队民警在人民路两相路执勤,查纠过程中发现胡汉周涉嫌酒驾,并将其移交案件大队进一步处理。(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胡汉周驾驶证已被吊销。(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汉周因2016年12月30日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罚款500元。(7)村委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汉周2012年与妻子黄宝林离婚,女儿胡垚垚14岁,儿子胡鑫10岁均在南阳市第21学校上学,均随胡汉周生活,由胡每天接送。胡的父母已于多年前相继去世。现胡汉周系子女的唯一监护人。(8)离婚证证实被告人胡汉周2012年5月22日与妻子黄宝林离婚。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胡汉周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汉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汉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汉周的犯罪性质、乙醇含量、犯罪后果、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罚金缴纳、家庭情况、经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汉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