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佳与范卫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范卫东,东莞市贵宾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213号原告:罗佳,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卫东,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莞市贵宾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虎门丰地不夜天商场酒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HH393D。法定代表人:伍伯潜。原告罗佳诉被告范卫东、第三人东莞市贵宾酒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佳于2017年6月5日以另循途径解决涉案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佳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38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罗佳负担。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