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作然、曾海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然,曾海容,邓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作然,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曾海容,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邓金花,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王作然与曾海容、邓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8173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