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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昌芬与唐洪轩、唐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昌芬,唐洪轩,唐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唐昌芬,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洪轩,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唐金高,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昌芬申请执行唐洪轩、唐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被执行人逾期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