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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诺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诺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4843号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湾里桥7号。法定代表人:林德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诺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555号1907室。法定代表人: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1元,由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川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