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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晓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晓滨,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小区。2016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晓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李莉,代理检察员范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晓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14时许,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晓滨,向其购买150元毒品。当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邹晓滨在自贡市新河雅居小区门口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袋贩卖给胡某后离开。2017年2月15日18时40分许,胡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晓滨,向其购买200元毒品。当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邹晓滨再次来到自贡市汇东新区新河雅居小区门口将甲基苯丙胺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贩卖给胡某。后民警在自贡市汇东新区新河雅居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邹晓滨抓获。民警从邹晓滨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0.8克。经称量,邹晓滨第二次贩卖给胡某的甲基苯丙胺重0.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1克。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并认为,被告人邹晓滨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晓滨前罪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晓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晓滨系吸毒人员。2017年2月15日下午14时许,胡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邹晓滨要求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邹晓滨答应了胡某的要求,并约定在自贡市汇东新区新河雅居小区门口进行交易。随后,二人先后赶到约定地点。胡某将人民币170元(含车费20元)拿给被告人邹晓滨。随即,邹晓滨将一小袋毒品冰毒拿给胡某。二人交易完成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18时许,胡某再次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邹晓滨,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毒品冰毒和50元的毒品麻古。被告人邹晓滨答应了胡某的要求,并约定在自贡市汇东新区新河雅居小区门口进行交易。随后,二人先后赶到约定地点。胡某将人民币200元拿给被告人邹晓滨。邹晓滨将一小袋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1颗拿给胡某。二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邹晓滨处查获并扣押毒资人民币200元及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称重为0.80克;从胡某处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冰毒2小袋(经称重分别为0.71克、0.76克)、疑似毒品麻古1颗(经称重0.10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认定,从被告人邹晓滨及胡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晓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搜查证及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指认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户籍信息,抓获说明,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晓滨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邹晓滨明知是毒品两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邹晓滨以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邹晓滨以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邹晓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本案的涉案毒品2.37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晓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二、对本案的涉案毒品2.37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享政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