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冯能球与陈国洪、陈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能球,陈国洪,陈彩平,金炜,单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105号原告:冯能球,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洪,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彩平,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炜,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单晓晓,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能球与被告陈国洪、陈彩平、金炜、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能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能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搜索“”